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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1与崔2、崔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原告崔1及被告崔2、崔3三名子女。两继承人于2005年3月7日死亡、2010年12月20日相继死亡。崔1的户口于1983年3月11日因结婚而从上海市闵行区XXXXX号迁出。

  上海市闵行区XX张虹路XXX号系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于1983年3月22日经核准建造房屋2间,面积54平方米,批建人口包括两被继承人、原告及两被告;于1985年被批准加层2间,面积54平方米,批建人口亦为两被继承人、原告及两被告。1993年5月19日,上述宅基地上被批准扩建20平方米的主房,批准用地人口4人。原、被告一致确认此四人为两被继承人及两被告。1995年土地管理部门对上述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时登记该户现有人口4人,宅基地总面积104平方米,主房占地84平方米(1993年新增主房占地面积21平方米),场地20平方米,并发放土地使用证。1995年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登记后主体房屋未进行过翻建、扩建,仅两层房屋的层高进行了调整。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户籍信息摘抄、集体造房批准表、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调查表、变更调查表、面积计算表,被告崔2提供的土地使用证及附图、虹二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上海市闵行区XX张虹路XXX号上的房屋系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扩建等情况。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本案系争房屋虽经1983年的新建、1985年及1993年的两次扩建,但在1995年宅基地使用权审核登记时核定人员为被继承人及被告崔3、崔2,故系争房屋应认定为该四人共有。被继承人崔XX与唐X对系争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属于其遗产。

  被继承人崔XX与唐X未留有遗嘱,对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原告与两被告作为两被继承人的子女,系第XX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原告与两被告各继承两被继承人对系争房屋所享权利份额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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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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