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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买受人、乙方)与(卖售人、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主要约定,由乙方受让甲方的系争房屋,转让价款为485万元,双方于2016年4月30日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补充条款(一)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及各项附件等约定履行的,每逾期一日需向乙方支付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赔偿金,并应继续履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及各项附件等约定履行的,每逾期一日需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赔偿金,并应继续履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及各项附件等约定履行的,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乙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应当通知乙方,乙方除需支付十个工作日的赔偿金外,还需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附件三付款协议约定,乙方应支付甲方首期房价款194万元,乙方已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前通过居间方转付或直接支付甲方定金15万元,在签署本买卖合同后,转为部分首期房价款;乙方应于签订本买卖合同后于2016年2月5日前通过居间方转付或直接支付甲方部分首期房价款179万元;乙方应支付甲方第二期房价款291万元,通过贷款方式支付,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于2016年2月5日前向贷款银行等申请贷款,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申请贷款手续及提供所需材料,若乙方向贷款银行等申请的贷款未通过或额度不足的,应当在申请产权过户之前将相应部分房价款通过居间方转付或直接支付甲方;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权利人的房地产权证、且甲方已收到其他款项后5日内,双方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由甲方交付给乙方,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同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就系争房屋已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为485万元,现经双方协商,乙方应在支付该房地产的合同总价款外,再直接支付给甲方装修补偿计488,000元,该款支付方式如下:2016年2月5日前乙方支付甲方6万元,于交易过户当日乙方直接支付甲方部分装修补偿款408,000元,于交房当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剩余装修补偿款转为尾款2万元。关于付款,原、被告均一致表示,原告共计向被告付款2,408,000元,对于上述付款双方无争议和纠纷。

  2016年4月17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在原合同总价485万元的基础上,乙方再多支付2万元作为房贷迟至5月份交付的利息补充;原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现乙方同意甲方交房日期延期至2016年6月30日,但该房屋房产过户日期不得迟于2016年4月30日;在乙方完成条款一项目的操作后,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房屋的过户的流程,不得无故拖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的过户拖延,参照原合同违约条款,甲方需支付乙方相应的赔偿。

  法院解读《补充协议》,能够确认的是双方就贷款迟延至5月份的状况达成一致,即买受人支付相应补偿款后继续履行,并未变更付款、过户的顺序。在双方当事人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且贷款手续基本办妥的情况下,蒋XX以银行放贷时间超出预期为由,引用原合同条款主张解除,既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也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蒋XX负有在合理期限配合完成贷款审批流程的义务为由判令继续履行合同,本院予以认同。但是,一审法院判决继续履行的方式有违当事人意思表示,即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仍应遵循先付款后过户的交易惯例,对此本院予以纠正。苑XX、卢XX就贷款手续迟延愿意向蒋XX进行适当补偿,系当事人为促进交易的积极举措,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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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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