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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为农村居民如何以城镇标准获赔?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伤者为农村居民如何以城镇标准获赔?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8日,ZX驾驶F某所有的重型拖挂车,在转弯过程中与H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HX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Z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H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HX经多次入院治疗后痊愈,便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HX的伤势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日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

  后因HX多次与ZX及其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成讼。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对HX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提出了重新鉴定。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在庭审过程中答辩称:一、HX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请求扣除医疗费中的非医保部分;因HX为农村户口,故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予以计算;本案鉴定费、诉讼费不予承担。二、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以及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只需要承担70%的责任,HX诉请多出的10%应由ZX及F某承担。三、HX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以及法院委托评估的鉴定意见书均存在标准适用错误,故该两份鉴定意见书不应予以釆信。

  【案件结果】

  一、保险公司抗辩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二、残疾赔偿金,根据HX提供的租房协议等证据,法院认定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并无不当,故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关于应按照农村常住居民的标准予以计算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保险公司抗辩认为两份鉴定意见书使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评定HX伤残等级错误,法院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人体损伤残疾程度评定标准问题的解答意见:2017年3月22日以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体损伤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评定残疾程度,2017年3月22日以后发生的,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伤残程度。本案发生在2017年2月28日,故两份鉴定意见书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评定伤残程度并无不当,HX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故法院对保险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其后,由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随笔】

  在笔者执业的绍兴地区,残疾赔偿金的计算目前是区分城镇与农村标准的,那么如何使农村居民符合城镇的赔偿标准也是笔者近些年在代理交通事故原告案件中常常做的事情。

  第一,若伤者实际居住地为农村的,那么就需要考虑伤者是否有其他非农业收入,或者说,伤者的农村耕地是否已经被征收。

  第二,若伤者有其他非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需要尽力为伤者收集例如劳动合同、社保、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更好的佐证伤者的实际收入来源。

  第三,若伤者只是户籍在农村,但是实际居住在城镇的,则一般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居住证)、购房证明、居委会证明等,证明其实际居住地并非农村。

  在本案中,笔者主要是让HX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且提交了实际经营加工厂的相关证据,最终,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观点,以城镇标准对HX进行判赔。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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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3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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