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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合同编号XXXXXXXXXXX;约定:借款本金数额为15,9100.10元,月偿还数额5,284.40元,还款分期36个月,还款日为每月23日,还款起止日期从2015年8月23日至2018年7月23日;协议签署后,经被告同意及授权,原告将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数额,在扣除代替被告应交纳给XX公司的咨询费、XX公司的审核费及惠民XX的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支付给被告(咨询费、审核费及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及具体金额参见被告与XX公司、XX公司及惠民XX签订的《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若被告晚于约定的还款日还款,应向原告支付罚息和逾期违约金,其中,逾期违约金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0%计算,每月单独计算,罚息每日按当月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2%收取,每月单独计算;若被告偿还金额不足,偿还顺序按照先后顺序为罚息、逾期违约金、应还利息、应还本金;如果被告逾期达到15天及以上,原告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因被告未还款而带来的调查费、律师费及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同日,被告与信和XX公司、信和XX公司、信和惠民XX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在获得《借款协议》约定款项的同时应向信和XX公司支付咨询费40,868.07元、向信和XX公司支付审核费3,606.01元、向信和惠民XX支付服务费15,626.03元,上述三项费用合计60,100.10元;“咨询费”是指信和XX公司为被告提供办理借款的信息咨询,并在被告申请借款过程中协助其办理各项手续并成功获得借款而由被告支付的报酬,“审核费”是指信和XX公司为被告实现成功借款出具审核意见而由被告支付的报酬,“服务费”是指因信和惠民XX为被告提供出借人推荐并在被告成功获得借款后支付的报酬;被告同意授权出借人在向被告提供借款本金的当日一次性将咨询费、审核费及服务费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扣除的咨询费、审核费及服务费由出借人代为支付给信和XX公司、信和XX公司及信和惠民XX。

  2015年7月29日,原告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汇至被告账户98,800元。后被告归还借款本息47,559.60元,其中本金为39,775.05元,利息为7,784.55元。

  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出律师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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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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