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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盛X1、高X、盛X2、盛X3、盛X4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2月30日作出(2017)冀0928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责令被告人莫XX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X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盛X1、高X、盛X2、盛X3、盛X4各项损失费用等共计196793元。同时判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盛X1、高X、盛X2、盛X3、盛X4的其他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盛X1、高X、盛X2、盛X3、盛X4不服,以“原判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有误,还应令莫XX和刘X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由,对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莫XX不服,以“自己并不明知盛铁良有心脏病,原判认定自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附带民事部分不应判令被告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为由,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X不服,以“自己对盛xx并无拉扯行为,自己当时只是拉仗,原判判令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对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8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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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8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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