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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人不清遇渣男,想结婚被分手,上诉法庭得抚养费总计16万

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与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在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怀上了被告的小孩,被告遂要求原告流产。原告去医院准备流产时,却被医生告知一旦流产,今后很难再怀孕。于是原告不同意流产,找到被告要求与被告结婚。但被告不同意结婚,向原告提出了分手并躲回老家绥宁。原告走投无路,经咨询本律师后决定委托本律师起诉被告要求支付抚养费,并承担产检费和本案相关的鉴定费。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准备好起诉材料,立刻去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并同时要求法官尽快安排开庭。绥宁县法院立案庭见来了个长沙的律师,十分重视,听本律师提出要尽快开庭的要求后,立案当天就安排了庭审时间,并第一时间将原告的起诉材料送达给了被告。

  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第(2)项:“……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驳斥了被告方无理的答辩意见,最终成功说服法院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经过本律师的努力争取,绥宁县法院判令被告按照700元/月的标准给小孩支付抚养费,并且承担原告产检费用一半的开支,合计人民币16万元,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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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1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绥宁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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