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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XX第*公司和李XX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XX等与昆明XX*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一、案情介绍:

  李XX等的亲人赵X*于2010年*月到昆明XX*公司下属某车场从事保洁工作。2015年1月,昆明XX*公司与第三人昆明*家政公司订立《保洁服务合同》,约定由第三人负责所辖某车队的停车场、公交车等卫生保洁工作。2015年10月*日,赵X*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昆明XX*公司拒不认可与赵X*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为此申请劳动仲裁及提起诉讼。

  二、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经审理查明,本案中上诉人昆明XX*公司与赵X*分别具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赵X*从2010年4月开始到上诉人管理的**车场从事保洁工作,根据证人赵X梅的证言,赵X*系受上诉人管理,从事的劳动由上诉人安排;赵X*人事的保洁工作属于上诉人的业务组成部分。上诉人提交的《保洁服务合同书》将保洁工作分别承包给案外人**家政公司及第三人**公司,但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其与赵X*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故 可确定上诉人与赵X*于2010年4月至2015年10月*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确认赵X*与昆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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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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