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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被限制人身自由如何离婚?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张X(被告)与杨某(原告)于2016年4月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06月16日在玉溪市**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双方相识时间较短,互相对其性格、脾气等了解不够。婚后原告发现张X性格暴躁,并多次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致使原告身体上和精神上都受到了巨大伤害。2016年12月1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建议原告撤诉,原告考虑后向贵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贵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云0102号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另,由于被告一直在外居住,对原告漠不关心,代理人特代理原告二次起诉离婚。

  庭审中,被告因涉嫌其他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且人在外地,中途涉及到双方调解,以及与看守所交流沟通,过程艰辛。在被告同意调解的前提下,代理人和法官一同前往看守所,法院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在到了看守所后,被告改变主意,不同意调解。此后,法院另行组织双方开庭,在二次庭审中,代理人陈述了全部关系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事实,并对相应情况进行了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 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原告得以从此段不幸的婚姻中予以解脱。在历时近半年的时间后,原告拿到了离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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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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