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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未履行,主体多变迁,多次起诉被驳回,刘鹄甄律师为客户追回1670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基本事实,1995年1月11日,某行信投与某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北京某某业务楼,甲方(某某公司)负责立项、审批和开发管理,乙方负责资金筹措和投入。后因某某公司未履行立项义务,某综合楼项目未实施,某行信投要求某某公司归还投资款。1999年7月,某行信投注销,其全部债权债务由第三人某某支行承担并负责其资产清理工作。2000年11月18日,XXX向法院起诉某某公司要求其返还投资款。2001年3月9日,法院以某行信投原副总经理刘x涉嫌挪用公款案中涉及本案审理的投资款,裁定驳回起诉。2003年11月,某某支行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某某公司返还投资款本金。2004年11月11日,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XXX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以某某支行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某某公司的郭XX涉嫌挪用资金的问题尚在刑事侦查中,在此情况下某某支行起诉某某公司主张返还投资款是不适时的,裁定驳回起诉。2006年3月,某银行北京分行及其下属支行将包含对某某公司债权在内的资产打包转让给第三人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公司。2006年7月,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公司将其拥有的对某某公司的主债权及相应从权利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北京市某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9月,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公司将其对某某公司的债权转让与第三人某某担保有限公司。2007年3月,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将其对某某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北京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某某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07年8月31日,某某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包括某某公司等八个公司整体债权出售给原告。原告于2007年11月8日在中国企业报公告通知债务人。2009年11月5日、2011年10月28日原告在中国企业报发布债权催收公告。2004年11月18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XX印发(2004)45号通知,将北京某某开发投资公司与第三人某某公司合并重组,重组后公司名称为北京XX公司(即被告)。债权、债务由被告承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三人某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致其与某行信投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某某公司应承担返还其投资款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合法受让取得对被告北京XX公司的债权,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作为公司重组后承继第三人某某公司债权、债务的主体,有偿还某某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本金167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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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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