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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与被告均为已离异,于201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原告本着以结婚为目的与被告认真相处。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一年多的时间里,原告分多次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及给被告垫付医疗费方式赠与被告39000元。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均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为被告须XX与原告相处并最终达到结婚目的。但是被告无故违反了该义务,在与原告交往期间通过XX网等其他方式与其它异性交往密切,极大损害了原告的感情。因此原告作为赠与方XX通过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此前赠与被告的总值39000元的赠与合同,并要求被告全额返还该款项。

       原告与被告的此感情及合同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且期间被告曾通过其同事和亲戚威胁、恐吓过原告。因此原告无奈之下只得诉诸法院,望请妥善解决并判如所请。 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为恋爱关系,并且曾同居过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原告倾其所有分多次赠与被告数额较大的款物,目的在于与被告结婚并共同生活下去。原告有证据证明的赠与被告的款项共计59600元,因原告曾刷过被告信用卡2万元,所以只起诉要求返还3.9万元。原告与被告的赠与合同均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为被告XXX与原告相处。而被告无故不履行该附带义务并导致两人分手,因此原告有权起诉请求撤销涉案所有赠与合同,并返还涉案款项3.9万元。本案法律适用方面。根据《合同法》第192条、194条,原告的各项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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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5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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