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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农村户口终按城镇标准赔偿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14年10月。事故发生后,伤者家属找到了王智娟律师并委托王智娟律师全程办理该案。由于当时伤者还在住院,王智娟律师建议等伤者出院后再做打算,并告知了需要注意的事项。后王智娟律师得知伤者骨折愈合异于常人,需要在1年后再次进行手术,但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仅为1年,为了防止诉讼时效超过法定期限,王智娟律师与伤者商量,先行起诉并在法院未通知对方之前撤回起诉,以图中断诉讼时效。之后, 伤者顺利进行了二次手术,并在二次手术不久,在充分准备证据的情况下,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几乎全部支持了伤者的诉讼请求,最重要的是,伤者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成功的按照了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以下为判决书部分原文: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何XX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二、被告太平XX公司对上述款项予以赔偿后,被告杨某某对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中应由被告太平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份额,可直接向被告刘XX主张权利;三、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赔偿原告何XX因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261012.56元的70%,即人民币182708.79元,其中对被告刘XX已垫付给原告何XX的54240.20元,可由被告中国XX公司直接赔付给被告刘XX,或者由原告何XX在收到上述款项后返还给被告刘XX;三、被告杨某某、高XX连带赔偿原告何XX因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261012.56元的30%,即人民币78303.77元,并对被告杨某某已支付给原告的13000元予以扣减后,再行给付原告何XX人民币65303.77元;四、驳回原告何XX对被告张某某的赔偿请求;五、驳回原告何XX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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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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