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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全面支持案件诉请,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人责任得以确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1日,赵X一向谢X借款15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为月息2.3%,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若不能按时全额支付借款本息,赵X一承担自逾期之日起按未还款金额2‰/日的费率另计罚息。同日,赵X一的妻子王X出具声明,承诺对赵X一的该笔借款承担责任。赵X一赵X二为赵X一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同签订后,谢X依约将款项汇入赵X一指定账户,但赵X一仅还付了第一个月的利息3450元,本金6550元,合计1万元。其余借款本息及其利息至今未还。 

       经法院查明事实,对谢X主张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赵X一、王X二人共同清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赵X二自愿对赵X一的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谢X主张赵X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X、赵X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一、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X借款本金14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4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赵X二对本判决第一项赵X一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谢X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090元,由被告赵X一、王X、赵X二负担5040元,由原告谢X负担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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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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