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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收费后转让,成功为消费者返回部分经济损失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张XX在购物回家的途中,孙XX美容院的销售人员李X推荐美容优惠以及理疗服务。张XX在李X的央求下预付了10元并体验了足底理疗服务后至2018年6月期间,先后共预付的服务费多达40多万元。张XX在2018年6月底得知该美容院已经转让,遂诉至其经营地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经该局协调未果,张XX故将转让双方的美容院共同诉至法院。经承办律师调查取证,孙XX美容院以及变更后的美容服务中心的实际企业类型均为个体工商户,并非张XX所陈述的全国连锁公司。根据张XX的陈述,孙XX美容院的个别项目高达5000元一次,已经远超本市高档会所的美容理疗服务费用。但由于张XX在预付服务费时均以信用卡形式付款,且未向孙XX美容院索取发票类凭证,导致张XX的主张很难实现。承办律师经过分析,确定了明确的办案思路及方向,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明事实,析法律法规,最终法院认可了办案律师的代理意见,由于重要证据的缺失,部分预付服务费未能支持。但已经达到了张XX的诉讼目的,承办律师并得到了张XX的赞许。

       律师点评:

       针对该案,律师建议在消费时应当及时向交易对方索取交易凭证,且对于信用卡消费,应当及时查阅对账单中交易对方的收款名,如发现问题,及时与对方联系,确认原因,并保留相关证据以防止后续纠纷无法得到支持。同时,律师建议商户受让方,在店铺转让前必须与转让方确认好转让事项及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原客户数量、预交金额以及商铺的附属设施等内容。在该案中,受让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务转让前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后,才可以进行转让,否则债务人及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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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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