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人民法院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1在本县周山畲族乡养根村王某某家门口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其间,被告人王某某持铁棍将王某1左手前手臂和屁股打伤。
经温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1遭外力伤致左尺骨线性骨折,左臀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已达15.0㎝?以上),其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质证无异议的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赵某、王某2、王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铁质撬棍1根;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持铁棍伤害他人,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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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