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X。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刘苏婷,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X及其辩护人刘苏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1月14日5时许,被告人韩X驾驶某三轮汽车顺某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周村区某生活区路口处,因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与步行的被害人李X相撞,致被害人李X受伤,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韩X驾车逃逸。后被害人李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死亡逃逸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韩X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韩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韩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被告人韩X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韩X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韩X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
另查明,本案系他人报案案发。案发后,被告人韩X系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亲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韩X在投保的交强险之外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250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韩X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说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韩X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韩X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韩X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韩X予以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