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辩护

陆*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XX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05刑初191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XX。

  被告人陆XX,女,汉族,现住杭州市下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XX、汪XX,浙江XX律师。

  杭州市拱墅区XX以拱检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XX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XX指派检察员黄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XX到庭、辩护人周XX、汪XX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拱墅区XX指控:2016年7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陆XX在杭州市拱墅区**超市(大关店)*饭店内,窃得被害人夏X放在饭店点餐台上的一个价值人民币3230元的巴宝莉牌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元、银行卡、身份证、油卡等物)。

  公安民警于2016年9月21日22时许在被告人陆XX住处将其抓获。被盗的钱包(含银行卡、身份证、油卡等物)经扣押已发还被害人,钱包内的人民币现金已被陆XX花用。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XX表示认罪、悔罪,但提出价格鉴定偏高;辩护人周XX、汪XX对指控无异议,提出陆XX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赃物已退出,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案事实,有被害人夏X的陈述、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光盘及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陆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害人提供了涉案钱包的购买凭证,价格认证中心经实物勘查,对钱包的市场价进行了评估,被告人陆XX所提价格偏高的辩称并无证据支持,故该评估价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鉴于被告人陆XX归案后如实供述,赃物大部分已追回,有悔罪表现,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50元责令被告人陆XX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顾炜青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 陈XX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