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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遗嘱引纠纷,由法定继承办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赵X与洪X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三个儿子一个女儿。赵X拥有北京海淀区某6号小院瓦房五间。1984年赵X与三个儿子签订《分房协议》,协议中将五间房子分割为赵X占两间,三个儿子一人一间。并约定只许住,不许卖。2002年赵X与洪X将6号小院院内五间瓦房拆旧建新为11间房,洪X与赵X于2004年、2007年分别去世,所拥有的6号小院房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共同共有 。2013年三子赵3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将6号院共有的房屋推倒原址重建,新建了上下两层房屋共13间。2017年12月赵3擅自签订拆迁协议,并将拆迁款独自领取。现赵X与洪X的法定继承人就6号院内被拆的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办案过程: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长子赵1与次子赵2主张因按照《分家单》上的分配付给他们应由的拆迁赔偿款,并与长女赵4一同主张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赵3则主张上述涉案房屋系赵X的个人财产,赵X留有遗嘱遗产由赵3一人继承并提供了赵X与洪X的遗嘱见证书。洪X的遗嘱见证是2004年由洪X口述海淀区某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书并由洪X的邻居周X代其签字,洪X确认无误后按了手印。见证人处两名工作人员均有签字并盖有法律服务处的公章。遗嘱内容为洪X与赵X共同拥有的6号小院11间房,在其去世后由老伴赵X一人继承。赵X的遗嘱见证是2005年由洪X口述海淀区某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书,赵X自己签字按手印。内容为根据洪X留下的遗嘱,她的遗产由赵X一人继承,故6号小院的房产系赵X个人财产。赵X立下遗嘱,在其去世后所有遗产由赵3一人继承。其他继承人则表示从未见过这两份遗嘱,认为遗嘱无效。

       案件结果:

       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分家单》无效。故赵1、赵2要求根据《分家单》的分配情况要求分得拆迁款,法院不予支持。2005年赵X遗嘱仅有赵X一人签字,遗嘱无效,遗产由法定继承办理。按照遗产在拆迁利益中对应的折算价值,判定赵3自判决生效后七日给付赵1、赵2、赵4拆迁补偿款各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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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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