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
被告一:某公司
被告二:赵X 某公司法人
代理律师:吴律师
王X通过银行以贷款的方式贷出款,在朋友的介绍下,将贷出的款借款给被告一,被告一拿到钱后到并没有按合同的约定返还相应的款项。被告二出具了一张保证书,王X在向被告一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及赵X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赵X是否应担承担连带责任,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对于赵X出具的书,是否是有效的保证合同,保证的对像,金额、范围,承担什么样的保证责任具体分析。
保证的法律分析: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哪些情况下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庭审中,律师围绕着保证责任的要点,积极应诉答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二不承担保证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的价值:看似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结合案由、诉求分析,事实理由,在法律框架下找到案件点进行答辩,最终帮当事人解除连带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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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