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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还有就业补助金吗?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过早地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看到好多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的老人依然在工作着,特别是一些超市的清洁工人,还有城市道路上的清洁工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仍然在用人单位中工作,那么这部分的人员在受到事故伤害后,还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中规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

  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最新的案例:

  邓某,女性,来自重庆,1963年出生,已达退休年龄,于2016年7月2日入职东莞一家公司担任备料员工,2017年7月27日在工作中受伤;2017年10月9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对邓某的受伤作出工伤认定;2017年11月27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鉴定为九级后,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公司不配合,然后邓某委托笔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庭以到达了退休年龄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随后向一审法院起诉。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而非劳动关系。但是工伤赔偿部分单位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而承担责任的方式就是按照普通劳动者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

  2018年3月9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邓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00890.4元。10万元的赔偿中包含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000元。

  公司收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不服,起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漫长的时间进行了审理,2018年9月12日终于下达了终审判决书,二审法院最后认定为,邓某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一审判决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错误的,进行了改判,不再支付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

  法律依据:《2012年广东法院广东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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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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