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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与被告王X、某保险公司、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库县人民法院

  邓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之女某女死亡各项损失:554,747.60元{[死亡赔偿金657,520.00元(32,876.00元/年×20年)、丧葬费26,72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车辆损失费60,0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7,620.00元(12,881.00×20年)、交通费5,000.00元]×40%};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7年5月17日18时40分许,某女驾驶辽JMxxx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秀大线(X148)10公里+200米处(法库县双台子XX)时,与东向西王X驾驶的黑B(黑B挂)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某女、某男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交通事故。经法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女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7月31日,法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出具法库公交认字[2017]第00034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某女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某男无责任。黑B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黑B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与死亡的驾驶员某女系母女关系,且原告现在无其他子女,体弱多病,又无其他经济来源,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造成原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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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法库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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