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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于某某、司XX、苗X、司XX、司XX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3日,司XX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4年9月13日,双方口头约定利率为3.5%,同时约定逾期每天加罚利息按借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十三计算,被告赵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履行期届满后不久借款人司XX去世,原告向六被告催要借款,六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42000元(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判令被告支付逾期罚息82680元(按合同约定加罚借款金额日万分之十三,自2014年9月1日暂算至2015年3月31日止);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司XX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写明该借款用于经营周转,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4年9月13日,在借据中没有约定利息,约定逾期每天加罚利息按借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十三计算,被告赵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款借据上签字。司XX在借款后,一直未向原告偿还过该笔借款。司XX于2014年某月某日自杀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司XX于2014年8月13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根据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司XX应当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向原告偿还该借款。该借款系司XX和被告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司XX的死亡,原告要求被告于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被告司XX、苗X某、司XX、司XX乙四人系司XX的继承人,均放弃对司XX遗产的继承,根据规定,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应负担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四人也表示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四人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和司XX的借款未约定利息,所约定日万分之十三的违约金过高,超出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从司XX向原告借款之日起,即从2014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利息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

      法院最终判决:

      一、被告于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赵某某对于以上条款和被告于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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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标      的:3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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