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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与交通事故纠纷细微的区别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16日,原告驾驶被告天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津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津C×××××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为被告天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送货时,与案外人郝XX驾驶的车牌号为蒙K×××××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原告驾驶车辆津A×××××在被告某某XX公司投保司机座位险,案外人郝XX驾驶车辆蒙K×××××在被告某某联合财险某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成讼。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某某物流公司及某某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时,被告某某XX公司辩称,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交强险无责方先行赔付,后由我司在司机座位险100000元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告诉请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交通队指定医院的相关证明,原告往返多家医院就医,不予认可;误工费、护理费鉴定结果认定期限过长,标准要求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营养费一项,鉴定结果认定期限过长,标准认可每日30元;交通费无相关票据,不予认可;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予认可。其他被告均未到庭。

  最终,一审法院除部分费用予以酌定以外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成功达到了原告的诉讼目的。

  针对该案,办案律师认为该案并非普通意义上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应该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该案的争议焦点是雇员受伤,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纠纷案件,但一审法院认为该案属于交通事故纠纷,办案律师也多次向法院提交意见,但未予支持。庭审中,办案律师基于原告的实际情况,向法院阐明争议焦点,并明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识到以交通事故纠纷定案确实欠妥,最终确定了纠纷性质依据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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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3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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