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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赵X与被告(反诉原告)于X、被告张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3日,于X、张X与赵X及居间方某甲公司共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2016年8月23日,于X、张X与赵X又网签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赵X购买于X、张X坐落于上海市xx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880,000元,交房和办理过户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前,付款方式为第一期房款700,000元,第二期房款1,180,000元于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前(含当日)支付,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赵X按约向出售方支付第一期房款700,000元,经居间方和赵X分别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3日通知于X、张X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及付款手续。张X准时前往配合,但于X却两次均未到场,拒绝配合赵X办理过户手续。于X、张X原系夫妻关系,于X、张X于2016年12月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于X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拒绝配合赵X过户,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反诉原告)于X认为,赵X逾期支付房款,达到出售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于X已经发出解除合同函件,赵X亦已签收,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现房屋已经另行出租案外人,无法交付。

  裁判结果一、第三人XX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注销上海市房屋上的抵押登记;二、被告(反诉原告)于X、被告张X于上述抵押登记注销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反诉被告)赵X将上海市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反诉被告)赵X名下,房屋产权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原告(反诉被告)赵X负担;三、原告(反诉被告)赵X于上述房屋产权过户当日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于X、被告张X房款1,180,000元;四、被告(反诉原告)于X、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赵X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350元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于X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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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标      的:188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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