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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得缓刑判决

叙永县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并非主动获得枪支,枪支来源于拾得,也未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无将持有的枪支用于伤害的故意,无任何危害后果发生,社会危险性小;被告人李某某此前在家务农,无不良生活习惯,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其本人现经教育认识到触犯了刑法,改恶从善、重新做人的愿望非常强烈。经对被告人李某某所在村社了解,李某某一家系精准扶贫户,主要致贫原因为家中缺乏劳动力。李福华为人善良、本分、勤劳,现李某某为家中主要劳动力,其务农收入为家中唯一收入来源。综上,恳请法庭体察本案具体情况,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宣告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二支,其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未造成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查获的枪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叙永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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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叙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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