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交通事故

章xx与柯XX、XX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3日晚,柯XX驾驶皖05/×××××号变型拖拉机沿206省道行驶至50公里150米处,与章xx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局部损坏、章xx受伤。案经交警部门认定,柯XX负事故全部责任,章xx无事故责任。章xx受伤后被送往和县人民医院治疗,后于次日至江苏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章xx为双侧胫骨平台骨折、双侧腓骨头骨折、鼻骨骨折。章xx于2017年5月4日出院,共住院20天,支出医疗费63548元。2018年1月24日,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章xx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后续医疗费为1万元。事故发生后,柯XX垫付了章XX71000元及车损款3000元。皖05/×××××号变型拖拉机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柯XX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章XX身体受伤,章xx的损失应当由中国XX公司xx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1989.6元(1万元+49989.6元+2000元)。柯XX应当赔偿章XX65748元,因柯XX已垫付章XX71000元及车损款3000元,故章XX应当返还柯XX7252元(71000元-65748元+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XX公司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989.6元;


其他交通事故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