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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多年,法院判离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原告:某甲,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龙,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乙,女原告某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某丙由原告抚养;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登记结婚,于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并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2018年)。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律师思路】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分析了案情,指导原告进行了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1、收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比如双方吵架斗殴的证据,实在无法举证的,则由当事人进行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2、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比如:(1)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2)租赁房屋的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3、收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案件结果】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2、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3、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律师点评】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引发的离婚案件,本案的关键在于举证感情不和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证据。实践中,被告常常抗辩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比如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两地分居的,因此,举证中要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此外,根据规定,孩子满10周岁的,关于孩子随父还是随母生活,还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实践中,要注意维系好与孩子之间的感情,以便争取到孩子的支持。【相关法律链接】《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实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因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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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1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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