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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朱X与沈X系多年好友,且朱X任职在沈X老公的公司内。朱X与丁X系夫妻,因家庭问题,两人需提前清偿房屋贷款,故朱X向沈X借款27万元,并由朱X向沈X出具了借条,借条中丁X的签字是朱X代签。沈X按照约定将出借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丁X账户内。

  借款期限届至,朱X与丁X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在诉讼中更甚是以借条中签字非本人签字否认收取的款项系借款性质,抗辩称系沈X老公为公司经营需要使用朱X、丁X房产进行抵押贷款而代为偿还房贷的,要求沈X对沈X、丁X进行利息损失、家庭破裂等问题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沈X向丁X交付的款项系借条中明确的款项,借条中明确了借款用途系清偿朱X、丁X共同 居住的房屋贷款,借条中亦明确了借款期限。借款关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认定合法有效。丁X虽未在借条中签字,但结合款项的交付、借款用途,涉案借款系丁X、朱X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朱X、丁X共同归还,对于两位辩称与沈X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本院不予采纳。

  借条中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丁X、朱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沈X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点是关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故借款金额及借款用途的明确是本案的重要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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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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