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交通事故

不负责任,仍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长子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4日10时许,赵X驾驶的晋111、晋222挂号车辆沿30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离石区田家会街道时因超越前方车辆与相向方向驶来的宋X驾驶长子县XX公司所有的晋333、晋444挂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后离石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XX公司系晋333、晋444号车辆的投保单位。

  事故给长子县XX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事故发生之后,长子县XX公司一直就赔偿问题找到对方进行协商,对方均借故拖延,拒不履行赔偿损失的义务,无奈之下,长子县XX公司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帮他进行后续的索赔事宜。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随即开始了诉讼准备工作,抓紧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对相关损失进行统计核算。经过准备我们向长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长子县XX公司车辆维修费9230元、施救费1950元、配件费33562元、拖车费13000元、通行费885元等共计59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针对我方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司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施救费票据、通行费票据、购买配件费的票据、维修费票据、保险单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2018年5月30日,经过审理,长子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8)晋0428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B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王X57742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B保险公司承担。


其他交通事故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长子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