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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通过代理获得缓刑

武乡县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4日中午12时许,在武乡县某镇某村武X家厕所旁,闫X与武X的妻子王X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之后闫X摔倒,右胸部疼痛,后经武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X损伤已达轻伤二级。

  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武X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公安机关逮捕后,武X委托家人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为他进行刑事辩护工作。通过我们的代理,武X最终仅被判处八个月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重大过错,因此可以减轻我方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本案的起因主要是受害人闫X强行拆除被告人武X为加盖厕所屋顶而搭建的脚手架引起,其伤也是在随后的双方推搡中所致,受害人对于矛盾的激化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其受伤结果亦存在重大过错。

  同时,被告人的妻子王X也被受害人打伤,在武乡县人民医院治疗数日,花费甚多。其次,针对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我方认为应当在区分双方责任的前提下对合理部分予以承担,对于其误工费,护理费等请求,我方认为其诉讼请求明显过高,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我方被告人武X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且自愿认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武乡县人民法院判决,我方被告人武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武X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武X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武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长治市武乡县司法局出具了(2018)武司矫调字38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其适用社区矫正,可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武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武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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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武乡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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