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4日,陈X于武侯区晋吉南XX某小区门口,卖给王X一小袋净重1
54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民警现场挡获。
2018年6月6日,陈X亲属委托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宋律师律师代理陈X贩卖毒品罪案件。
【宋律师律师对陈X贩卖毒品部分辩护词:】
一、辩护人对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有贩卖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对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四素数指控被告人陈X犯有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提出异议:
1、侦察机关从陈X身上售出的一小袋净重1.54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不全是甲基苯丙胺;
2、由于侦察机关没有对从被告人陈X身上收出的一小袋用净重1.54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进行定量分析,没有做出关于这净重1.54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中到底含有多少比例的甲基苯丙胺的【鉴定报告】,所以不能确定这净重1.54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全部是甲基苯丙胺;
3、在定量分析鉴定报告没有的前提下,认定陈X贩卖毒品数量为1.54克,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三、这是一起典型的“特情引诱”毒品案件
1、从特情人员王X犯意引诱上看
2018年5月22日,特情人员王X某通过XX“附近的人”加被告为“好友”。然后直截了当对被告人陈X进行“犯意引诱”,要求购买“嘎嘎”(毒品)。
2、从特情人员王X准备购买毒品的毒资来看
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晋阳派出所2018年5月25日《情况说明》,已经充分说明两个问题:1、王X是派出所特情;2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是派出所为王X准备的。
3、在贩卖毒品案件中,有无特情引诱,与一般正常毒品交易有原则区别。在有特情引诱的情况下,不管毒品数量多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是不能判死刑的。另外,队医一般毒品案件,量刑也是很轻的。
四、被告人陈X贩卖毒品属于“犯罪未遂”
1、由于“特情引诱”毒品案件的特殊性所决定,不管贩卖人还是购买人,都在公安机关的严密监控下进行毒品交易。因此,他们都属于刑法中的“不能犯”
2、毒品没有真正流入社会,没有差生不利于社会的任何危害后果;
3、毒品交易的真正目的并没有达到,应当以犯罪未遂予以处理。
针对陈X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毒品没有流入社会;主动坦白交代,建议法院对陈X处以拘役6个月,并处罚罚金的判决。
【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其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武侯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陈X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
判决如下:陈X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