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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安溪县人民法院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3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7年11月21日生育长子,于2007年10月4日生育次子。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建置共同财产,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

  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双方存在极大的性格差异,导致双方根本无法沟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了两个小孩的健康成长,只好维持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被告存在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对原告轻则予以辱骂,重则进行暴力殴打,造成原告精神、身体多方受到伤害,致使原告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因被告存在着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一见到原告就会实施暴力殴打。长期下来,原告已经不敢回家见到被告。因此离家出走,双方自2014年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却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协议离婚不成,故而起诉。要求判决离婚。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参与庭审活动,履行职责。

  庭审中,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强硬,双方无法调解不离婚,也无法调解离婚。法庭依法进行庭审活动,在法庭调查中,代理律师发现,被告不同意离婚不是因为夫妻之间还有感情,而是因为对原告存有怨气和面子问题。因此,代理律师针对性地对被告进行发问,让被告确认分居几年的事实。被告当庭承认双方已经分居三年的事实。

  本案中因为被告没有法律意识,在法庭调查和律师的发问环节中,承认双方已经分居了三年。法院据此根据法律规定,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判决原、被告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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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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