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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为当事人争取到219.44万元的利益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3月,被告周X向原告甲X借款16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5%。该合同签订后甲X将约定借款16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周X。2015年3月,甲X与周X就该笔借款签订了《展期协议》,约定利率不变,展期一年,到2016年3月止。为保证周X按时还款,被告杨X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二被告未还款。甲X多次向周X、杨X索要欠款未果,至2018年9月,周X、杨X尚欠甲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甲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1、周X向甲X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48.44万元、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止的利息21万元;2、杨X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周X、杨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一审于2018年9月判决周X承担偿还责任,免除杨X的保证责任。甲X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在二审期间,甲X、周X、杨X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债权人甲X要求保证人杨X承担保证责任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就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审法院认定保证人杨X的保证责任已经因为超过了保证期间而予以免除是错误的。上诉人于2018年3月6日在其办公室当面向周X、杨X送达了《贷款到期(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二被上诉人于2018年3月30 前还清剩余本息,二被上诉人也在该通知书上签名认可。该催款通知书应视为是双方达成了新的债权以及新的保证期间的合意。因此本案的保证期限应从2018年3月31日到2018年9月30日止。甲X于2018年8月30日提请诉讼,要求保证人杨X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杨X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审法庭经过审理,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

  判决:1、周X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69.44万元。

  2、杨X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一二审诉讼费由周X、杨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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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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