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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为当事人挽回XXX元的借款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4年3月,被告周X向原告甲X借款16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5%。该合同签订后甲X将约定借款16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周X。2015年3月,甲X与周X就该笔借款签订了《展期协议》,约定利率不变,展期一年,到2016年3月止。为保证周X按时还款,被告杨X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二被告未还款。甲X多次向周X、杨X索要欠款未果,至2018年9月,周X、杨X尚欠甲X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甲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8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1、周X向甲X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48.44万元、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止的利息21万元;2、杨X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周X、杨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开庭审理期间,周X承认甲X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辩称,因暂时没有还款能力,要求延长还款期限。杨X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甲X提交证据:1、借据、《借款/担保合同》、《展期协议》,证明甲X与周X、杨X签订合同的内容,双方对借款本金、利率、借款期限、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转账凭证,证明甲X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周X支付了借款。3、担保人的承诺书,证明杨X承诺对周X的借款本金、利息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贷款到期(催收)通知书,证明甲X一直在向周X、杨X催收偿还借款,且双方于2018年3月6日对本金及利息进行结算,截止2018年2月20日,周X、杨X尚欠甲X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48.44万元。

  周X、杨X未提交证据。

  法庭审理后认定以下事实:1、甲X与周X、杨X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及《展期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规定,为有限合同。原告依X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理当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被告周X对截至2018年9月2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69.44万元的事实无异议,应予确认。2、本案的保证期间根据《借款合同》为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后双方签订《展期协议》,保证期间应为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但甲X于2018年8月30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

  判决:周X向甲X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69.44万元。本案诉讼费由周X承担。

  收到判决后,甲X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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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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