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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惠安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5日被院逮捕,关押于看守所。

  起诉书中指控:2013年4月份至201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庄某某、郑某某通过经营台商投资区金亿驾校,利用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摩托车“下乡纸质考试”的活动机会,伙同驾校工作人员周某某以400元至1000元不等价格接受他人委托办理并非法买卖不用参加任何培训、考试的摩托车驾驶证E证。其中,被告人办理、买卖45本不用参加任何培训、考试的摩托驾驶E证。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争议焦点:指控的涉案证件数量如果被认定,可能被判处实刑。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仔细阅卷,拟写辩护词、确定辩护要点,参加庭审,发表辩护词。

  判决结果:被告人犯买卖国家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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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惠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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