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汤X。
被告寻X。
被告株洲XX公司。
被告周X。
原告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寻X、被告株洲XX公司、被告周X共同偿还原告汤X借款本金400 000元,利息96 000元,共计496 000元,且按年利息24%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止。
2、 请求判令被告寻X、被告株洲XX公司、被告周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0月22日,被告寻X、被告株洲XX公司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汤X出具《借据》,共同向原告汤X借款400 000元。该《借据》约定:2015年1月22日前全部还清借款,若逾期未还则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5.8‰支付利息,并约定如发生诉讼由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4年10月22日、2014年11月3日,原告汤X分二次以转帐方式向被告寻X峰的帐号支付借款共计384 000元。其余16 000元系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寻X。
被告寻X、被告株洲XX公司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且仅支付利息22 000元。
本案债务系发生在被告寻X与被告周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内容包括:一、由被告寻X、株洲XX公司、周X偿还申请执行人汤X借款本金400 000元;二、由被告寻X、株洲XX公司、周X支付申请执行人汤XX逾期还款利息96 000元,且自2015年12月31日起以尚未还清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止;三、由被执行人寻X、株洲XX公司、周X向申请执行人汤X支付案件受理费874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