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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X犯受贿罪。受贿金额15万元。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X涉嫌受贿罪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廖X具有自首情节。

  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廖X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涉案犯罪事实。对此,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已经明确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三、被告人廖X属初犯,之前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无前科,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愿意汲取教训,保证不再有任何违法行为。且被告人廖X已经主动退缴全部受贿赃款。

  四、被告人廖X虽然收受了药品供应商的贿赂,但所有工作均严格按工作流程和职责履行,没有为供应商谋取不正当或非法利益,没有给国家和单位造成任何损失。且被告人廖X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主动索取好处的行为。

  五、被告人廖X平时为人老实厚道,品行良好,参加工作以来,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多次被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被告人廖X业务能力强,具有高级职称,系单位业务骨干、某市卫生计生系统的学科骨干,有一项发明专利。被告人所在单位某人民医院在开庭前已经专门致函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六、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量刑时对被告人廖X免除处罚或适用拘役缓刑。

  被告人廖X一念之差,触犯法律,教训非常深刻。但鉴于被告人廖X具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已经全部退赃,而且平时一贯表现良好、贡献突出,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等规定,被告人廖X符合法律规定的免除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条件,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给被告人廖X一条出路,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她继续为医疗卫生事业贡献自己的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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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3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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