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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 经辩护 缓刑 十六万余元不属非法收入

易县人民法院

  张X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 经辩护 缓刑 十六万余元不属非法收入

  田桩 北京市XX

  一、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张X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的指控。

  被告人张X因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一案投案自首,该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冻结被告人张X银行存款十六万余元,易县人民检察院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X的亲属委托田桩律师担任张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某的犯罪事实如下:其一,被告人张X于2013年2月期间以营利为目的租用易县金台142号,购置赌博机、牌九、麻将,雇佣赌场管理人员,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其二,被告人张X于2014年2月13日为抽头渔利在易县某村开设赌局,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赌资56506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以营利为目的购置赌具并提供场地组织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组织多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资数额以达到五万元以上,构成赌博罪。

  检察机关另认为,由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张X银行存款十六万余元属于张X赌博犯罪活动的非法收入,应予以收缴。

  二、辩护人田桩律师的基本辩护观点及量刑建议。

  首先,被告人张X构成自首,且其赌博犯罪行为时间尚短,赌资数额刚刚达到五万元的数额标准,赌博行为没有造成对社会和他人的实际危害后果。

  其次,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张X十七万元存款不能认定为被告人的赌博非法收入。

  银行卡内的存款与“赌博犯罪”并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想当然”的认为被告人银行卡内的存款是赌博犯罪的非法收入;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帐本”并没有经过原持有人的辩认,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没有经过原持有人对每一笔记载作出详细说明,不能确定所记载的数额是所谓的“非法收入”。

  田桩律师建议法院根据被告人张X赌博犯罪时间短、赌资少、无危害后果、自首的从轻情节,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量刑并判处缓刑,对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张X银行存款十六万余元应予以解除冻结。

  三、易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易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辩护人田桩律师的意见及量刑建议后认为,被告人张X构成自首且赌博犯罪情节较轻,可依法判处缓刑,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冻结的张X银行存款十六万余元是赌博非法收入,遂以被告人张X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宣告缓刑四年,对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张X存款十六万余元没有证据证明属于非法收入,依法解除冻结。

  田桩律师特别声明:由田桩律师署名发布的刑辩案例,均为田桩律师亲办、原创,并均有原始案卷材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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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易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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