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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开设赌场罪,深圳黄律师帮被告人争取减轻处罚

崇州市人民法院

  随着互联网电子时代的高速发展,网络犯罪日益增多,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网络赌博的行为络绎不绝,而这种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本案中的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开设网络赌场最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本案被告人的罪名是否成立?如成立他们将会被判处多少刑期?接下来我们看看深圳XX如何帮被告人争取最轻处罚。

  【基本案情】

  案由 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黄XX,男,汉族。

  辩护人 黄晓阳,广东XX。

  被告人 何XX,男,汉族。

  被告人 许XX,男,汉族。

  被告人 罗XX,男,汉族。

  被告人 黄XX,男,汉族。

  案件概述:

  许某乙(在逃)于2017年1月通过姐姐许XX租用本市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万某某房屋,购置电脑并安装“PC28猜猜娱乐”。“PC28 游戏助手”、“奇点机器人”等程序,利用国外博彩网站PC28的开奖结果,设置赔率,自己坐庄,建立微信和超聊群,招揽赌客在群内投注,开设网络赌场。被告人何XX、许某某、黄XX、黄XX、罗XX先后来到上述地点担任该赌博网站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微信群和超聊群,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收取赌资和结算事务。被告人何XX、许XX、黄XX、黄XX提供绑定个人银行帐户的支付宝帐户用于收取赌资。2018年5月21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现场挡获五被告人,查获用于赌博的台式电脑12台、手机38部。经崇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勘验检查,该网络赌场5月19日至21日三天共接受赌客转入赌资XXX元,参赌人员下注金额XXX元。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黄XX、何XX、黄XX、罗XX、许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四川省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根据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羁押之日)起至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7日已折抵)。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羁押之日)起至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止(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7日已折抵)。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羁押之日)起至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止(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7日已折抵)。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羁押之日)起至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止(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7日已折抵)。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罗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羁押之日)起至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止(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7日已折抵)。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

  六、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12台、手机38部予以没收。

  【律师解析】

  黄晓阳律师认为:

  1、本案的难点及关键点在于:涉案金额较大,检察院建议量刑五年至七年,应当如何尽可能争取减轻或从轻处罚?

  本案由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作无罪辩护的可能性不大,经与被告人家属沟通并认真研究案卷后,本律师最终确定替被告人作罪轻辩护。而由于本案涉案金额高达XXX元,根据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赌资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而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量刑系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本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五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均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10000至20000元。

  2、本案的主要突破点在于:

  由于本案关于涉案金额的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实充分,若想从涉案金额入手较为困难,因此经多次研究案卷,黄律师最终确定从犯罪事实中当事人可能存在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法定情节入手,最终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

  3、本案给当事人争取到的利益是:

  在检察院建议量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10000至20000元的情况下,经黄律师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与法官多次进行沟通,最终争取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本案结语】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很多的网络犯罪以为在网络的庇护下可以逃离法律的制裁,但实际上这种侥幸心理还是逃不过现实的抓获,涉嫌刑事犯罪事关人身自由不容小觑,应尽快请律师介入帮助当事人争取最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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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崇州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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