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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调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工伤的协议书,是快速解决工伤纠纷的有效途径,但是这种协议书,在多数的情况下,往往是让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作出巨大的让步,协议的结果是让工伤职工拿到的赔偿金少得可怜,有的工伤职工,协议书能够给他的赔偿金达不到法律上支持的赔偿的三分之一。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最新的案例:

  苟X来自重庆市,于2018年3月2入职东莞市一家吸塑厂工作,工资口头约定是每个月60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为他购买社保。2018年4月12日,他在工作中因工导致右手拇指受伤,后送医院治疗。

  他受伤后,在网上找到了笔者,笔者和他通了电话后,了解到他手头什么什么证据都没有,自己都不能证明自己是在那家吸塑厂工作过,这对于以后走法律程序是大大的不利。笔者建议他先与吸塑厂签一个《工伤调解协议书》,然后让厂里盖上公章,给他一份,苟X如法炮制。2018年5月15日果然成功拿到《工伤调解协议书》并且拿到了协议书上载明的2.2万元。5月17日便向当地的社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2018年7月9日,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8月6日,经东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接下来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是胜诉,吸塑厂不服,提起诉讼。吸塑厂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工伤调解协议书》并且已经支付了苟X赔偿金,该协议书是生效的文书,协议书上载明苟X收到2.2万元,吸塑厂不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法院应当驳回苟X的赔偿请求。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于《工伤调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认为:案涉工伤调解协议书系在苟X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签订的,苟X对于是否构成伤残以及因伤残所能获得的赔偿无法判断,而吸塑厂支付的赔偿金,相对于苟X因构成伤残等级产生的损失而言明显具有较大的差距,若将该赔偿金作为苟X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的全部赔偿,明显有失公平。

  2018年12月24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吸塑厂应当向苟X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等损失97232.63元。

  律师评析:本案中的工伤解调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由于苟X在调解协议书才拿到2.2万元,加上住院期间拿到的5000元,他总共拿到的赔偿金为2.7万元,相对于在法律得到支持的124232元来说,苟X才拿全应得赔偿金的21.7%,明显是过的,是显失公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苟X主张工伤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请求予以撤销,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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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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