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绰号黄XX、幺哥),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运输、制造毒品罪于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2014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光发,四川XX律师。
辩护人刘X,四川XX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两次提出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2016年9月5日该院以资检公诉撤诉〔2016〕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因证据不足,决定对被告人黄X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黄X起诉,经审查,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决定对被告人黄X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龚琼
审判员王丁
审判员唐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XX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