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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相识。2017年8月签订《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25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月利率为1%;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支付利息,实际提供借款之日所对应的日期为每个月的付息日;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履行本金还款义务或者依据本合同约定宣布所有的借款提前到期的,不再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逾期还款本金的0.065%来计算,实现债权或抵押权的维权费用也由借款人来承担。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期限和方式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借款人需向出借人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日利息的0.5倍作为滞纳金。若超过10日未支付利息,出借人可以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被告为了本次借款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房子抵押给原告作为担保,并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借款后,自己支付利息至2018年4月份后就未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转账凭证、收条、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以及原告的陈述等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理应按期履行归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查有越来越严格之趋势,出借人不仅要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还需证明有款项的交付。所以说作为原告律师,要对证据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向法院提供以上两方面的证据,以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最终让法院判决支持己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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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卢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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