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徐X与齐X于2010年在上班期间认识,于2011年11月份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徐X于2011年4月产下一女。婚前徐X缺乏对齐X的了解,没有考虑清楚就草率结婚。婚后徐X与齐X感情一般,齐X经常无端猜忌徐X,导致徐X与齐X经过吵架。2017年11月29日,徐X经朋友介绍找到刘丽艳律师,委托刘丽艳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婚生女的抚养权。
办案经过
经过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刘丽艳律师认识到本案的关键点 是如何证明徐X与齐X之间已经不存在夫妻感情了,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结合本案,徐X经常与齐X吵架,齐X经常无端猜疑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但是对于这方面的证据徐X是没有收集到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徐X的离婚意愿 是很难达成的。结合徐X与齐X的实际情况,刘丽艳律师建议徐X主动联系齐X争取与齐X协议离婚。庭前刘丽艳律师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维护了徐X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齐X同意与徐X离婚;婚生女由徐X抚养,齐X享有探视的权利;徐X与齐X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
律师说法
我国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以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的,那只有到法院起诉离婚了。起诉离婚需要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如果没有,法院第一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非常小。考虑到这种情况,可以主动做当事人的工作,争取能够调解结案。
孩子的抚养权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要综合考虑哪方抚养孩子更有利;孩子的年龄达到八周岁以上的,应当争取孩子的意见。结合本案,婚生女不足八周岁,需要综合考虑哪方抚养孩子更有利。婚生女一直跟随女方生活,跟女方比较亲近,综合考虑婚生女归女方抚养是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本案调解结案是不需要考虑这些的,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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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