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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王XX被控开设赌场罪,宋XX最终获缓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江州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王XX、宋XX通过互联网获取赌博网站账号及登陆密码,并以其经营的柳州市柳南区柳邕路一区5号裕城XX店面作为场所,招揽易某等6人通过其注册的账号下注进行赌博,赌博投注金额为人民币XXX元,王XX、宋XX从中获利61511.84元。

  办案经过:

  王XX、宋XX系夫妻关系,其家庭较困难,上有老人要赡养,下有三个子女要抚养, 且有一女患癌正在治疗中。王XX、宋X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鉴于其特殊情况,在侦查阶段为两犯罪嫌疑人申请了取保候审并获得批准,在开庭中,作为宋XX辩护人的我,提出了宋XX是从犯,其开设赌场罪的情形有别人于一般开设赌场情况,认为开设赌场的行为时间短,社会危害小,且其家属已代其退赃并缴纳了罚金 ,建议判处其缓刑处罚。

  案件结果:

  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预缴)。

  判后法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 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在本案中,作为辩护人,穷尽一切法律办法从法、情、理的角度出发为宋XX进行辩护,且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为被告人宋XX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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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江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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