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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闫XX聚众斗殴案判决书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XX、闫XX、董XX、周XX、郭XX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及各相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XX因与李某、尹XX发生口角,双方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提议约架。董XX找到被告人周XX,周XX又找到被告人闫XX出面调解此事。2017年6月29日晚,董XX伙同被告人周XX、闫XX、韩X亚偶等人与王XX、刘XX(均另案处理)在衡百国际附近聚集。后双方聚集二十余人在怡水公馆大门南XX,宝云XX上继续对峙。当晚23时,被告人闫XX、韩XX等人向刘XX一方冲过去,王XX等人见状遂四散逃跑,韩XX等人追打王XX、贾XX等人,闫XX等人用棍子殴打刘X,郭XX将刘XX摔倒,田XX踢踹刘XX。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X、周XX纠集多人聚众斗殴;被告人韩XX、闫XX、田XX、郭XX持械聚众斗殴,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应予支持。被告人韩XX、闫XX在持械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田XX、郭XX在持械斗殴中,起次要车用,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董XX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视为自首;被告人周XX到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并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被告韩XX、闫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对被告韩XX、闫XX、董XX、周XX均可予从轻处罚,对被告田XX、郭XX依法均应予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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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10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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