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原告女方胡X另行起诉男方吴X要求分割男方名下财产。我方代理被告方(男方) 。原告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存折内存款、村集体股份有限公司(村委)内的股份分红款、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等。原告还主张被告故意使夫妻的财产与第三方(被告亲属)的财产发生混同,并且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此时,如果被告不能提出清晰的财产分割依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有可能就要按照原告的主张来分割财产。
律师点评:1、原告提出了清晰的财产线索,也申请法院去调取到了银行账号内的流水,调取到了股份有限公司给股东分配红利款的具体情况、分配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的流水情况。但是原告却无法清晰明确的指出说明这些款项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笼统的认为一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被告而言,由于时间跨度长,涉及的账号多,账户及账户之间的往来不清,村股权证记载股份分红情况复杂,被告本人也不能完全说清楚这些账户款项之间的 关系。
3、律师就上述证据走访了被告所在的村委,对所涉账户的款项来往情况,股权证的分红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清晰的区分出了哪些属于婚内财产,哪些是婚前财产,哪些属于第三人(被告亲属)的财产。本案前后开庭四次,由于原本财产信息的纷繁复杂,难以厘清,法官不胜其烦。由于我方(被告方)代理律师工作细致,理清了财产线索,实际上大大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最后法官基本完全采信了我方代理律师的主张,原告起诉要求分割被告共计约300万的财产,最终法院判决只分割被告408元财产。
建议:对于婚姻财产分割类案件,建议当事人双方在平时保留好各种财产凭证,也尽量不要使第三人的财产与夫妻之间的财产混同起来,以免在分割时发生“扯不清,理还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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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3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