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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当事人名下的财产,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早在2015年,陈XX跟朋友做担保帮其朋友贷款了一部分费用。结果到了还款期间,债务人跑了,债权人把陈XX起诉到法院,在法庭中陈XX与债权人调解结案。由陈XX偿还债权人所担保的金钱。到期后,陈XX未按照调解协议偿还,债权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陈XX私下购买的农村房屋被查封。2018年5月份,陈XX慕名找到刘丽艳律师,委托刘丽艳律师作为执行异议程序的代理律师,要求法院停止执行程序,停止拍卖房产。

  办案经过

  刘丽艳律师接到本案后,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并到一审法院查阅卷宗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刘丽艳律师意识到本案的关键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查封或即将拍卖的房屋不是陈XX的,而是属于案外人薛XX的。为此,刘丽艳律师专程赶到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所在地查看情况并收集到了有利证据。

  案件结果

  陈XX依法支付了欠款,薛XX依法向法院提交了撤销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十八条”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照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从上面的法条可以看出,没有登记的动产、不动产,只要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的,法院是可以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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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2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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