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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18061.52元,经济赔偿金18061.52元,工资2022.98元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与2017年2月1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6600元每月(税后),2018年3月21日起公司因亏损,提出即日解散,要求4月2.3日申请人在公司处理善后事宜,后2018年4月4日申请人正长上班,无法进行打卡导致不能正长上班,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条、八十七条只规定,并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此申请仲裁,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被公司单方以企业持续亏损为由,停产放假,并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拖欠了工资,故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6000元及2天的工资2022.99元。并提供了劳动合同一份、申请人的银行工资流水、工资结算单、员工异动审批表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被申请人公司未做任何答辩,只表示公司部分设备出现丢失和破损应由申请人承担赔偿,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

  后经鞍山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并赔偿经济赔偿金、补偿金及工资,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请 : 1、被申请人公司应支付申请人2日工资2022.98元;2、被申请人公司支付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8061.52元;3、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18061.52元。双方都没有向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申请人公司主动支付了以上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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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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