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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诈骗为业务的公司员工轻判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XX州市番禺区XX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开始,被告人邓XX与张XX、刘XX经合谋后,先后在XX州市增城区、番禺区注册成立“XX州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XX州X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并在XX国XX银行开设XXX对公账户,以法人代表张XX的名义在番禺区XX银行、XX国XX银行、XX国XX银行等7家银行开设9个账户用于收取被害人的钱款,由邓XX的妻子被告人周X惠任公司总财务,负责掌管以上银行卡、公司各办公点的财务收支汇总和员工工资发放,由被告人张XX、刘XX分别任增城区、花都区办公地点的负责人,先后招聘被告人沈XX、李XX等80多名员工,由邓XX将通过网络贴吧等渠道获得的考生报考信息提供给员工,员工再按照公司拟制的“话术单”通过QQ、手机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先以公司住的资金达人民币200万元、能在网上查询到工商注册资料等幌子骗取被害人信任,再以有内部渠道获取职称考试原题和答案能保证考试通过、考试不通过可退款、有内部关系能将不及格的分数改为合格分数等虚假承诺,通过收取“保过费”、“保密费”、“改分费”、“退款手续费”等各种名义骗取全国各地数百名被害人钱款,事后以屏蔽被害人QQ、不接听被害人电话等手段拒不退款。其XX被害人李X、罗X等共计156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反映被骗钱款合计人民币380260元2015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XX州市花都区抓获被告人邓XX和周X惠,缴获赃款人民币273000元,后冻结上述银行账户内赃款XXX.02元;在XX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处抓获被告人张XX等78人,并当场缴获电脑、手机、银行卡、银行U盾等作案工具一批。

  公诉机关认为李X等人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X等人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李X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护意见:1、本案指控的涉案金额证据不充分,被告人的业绩收入与诈骗金额没有必然联系。2、被告人李X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李X是从犯。4、被告人李X实施犯罪行为所得归公司,其本人获利不多,家属也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5、本案被害人抱有侥幸蒙混考试过关的心理,本身存在过错,建议对被告人李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X等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X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等人家属案件审理期间能代为退回其部分犯罪所得,有悔罪表现,就此对其三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实施诈骗行为自身获益只是其底薪工资加提成,这反映这些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有别于纯粹的个人诈骗获取全部利益的行为,量刑时可以根据各被告人入职时间的长短、负责的工作、具体实施诈骗的数额等予以区分。综合本案具体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XX的地位、作用,且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等,依照《刑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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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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