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房产纠纷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涿州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销售人员带原告到被告XX公司的售楼处看“润泽园”这个项目。经纪公司介绍说是被告XX公司委托他们来卖这个项目,说是该项目证件齐全,商住一体,于是当场就向X 支付了10000元定金,并于次日在售楼地点与被告签订了购买润泽园小区X号房屋的认购协议书,原告于签订认购办议书当日补交90000元定金。但后经原告了解得知该项目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被告并没有在国土、住建部门就该项目办理过任何开发手续。同时,因为销售人员及第三人说交45000元的团购款可以抵60000元房款,原告在签订认购协议的同时刷POS机支付了团购优惠款45000元,同时该经纪公司出具了盖有XX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团购优惠款收据,后经原告核实,XX公司是不存在的。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本身就是无效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应予返还,而被告XX公司收取的团购优惠款作为房款的一部分,也理应予以返还。经核实,XX公司的实质即XX公司,且原告支付的45000元的团购优惠款最终转入到XX公司法人的个人账户,故原告将上述被告及个人一并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后作出判决:一、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无效;二、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00000元;三、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团购优惠款45000元。四、被告X对XX公司返还4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其他房产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涿州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