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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同村亲戚关系,上诉人自2013年起担任沂源XX。上诉人负责为公司招揽储户,通过自身关系动员附近村民将自家闲散资金存入沂源XX公司,并约定高额利息。2015年2月26日被上诉人找到上诉人要求存入沂源四

  一、案件事实部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诉人作为沂源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员是应被上诉人要求为其办理存款四万元手续。上诉人根据工作惯例先收下案涉四万元钱再上交XX公司并为其代办存款手续,四万元钱全部存到XX公司后上诉人领到担保卡、保证函及收据并交给了被上诉人。

  上诉人应被上诉人要求为其写了两份借条,该两份借条实为收条,意思是证明上诉人已经收到被上诉人的四万元钱。至于借条上写的利息,是指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该存款在公司的利息由两人按比例分成。二、该案涉及虚假诉讼,请法庭依法审慎裁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无民间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因见案涉款项存入公司后无法兑现,为挽回自己损失持借条起诉上诉人属于虚假陈述,并已导致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妨害了司法秩序且严重损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6条规定,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涉嫌虚假诉讼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4、11、12条规定,法庭对于本案应当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和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对于本案直接予以改判,依法支持上诉人各项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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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4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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